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73號
SLDM,114,訴,373,2025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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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崑盛



選任辯護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崑盛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崑盛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羈押,
復經裁定於114年6月28日、114年8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茲
審酌被告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
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證據,可認為嫌疑
重大。衡以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將來若
獲判重刑,自有相當可能逃避執行而逃亡,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故於審酌本件犯罪情節嚴
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
限制情形後,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14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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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