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4年度,14號
SLDM,114,自,14,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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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伯特尼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自訴代理人 王玉楚
被 告 蔡政松


選任辯護人 張哲維律師
王騰儀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22號撤銷股東臨時會
決議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以王玉楚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其主張略以:
被告前為自訴人之公司董事長,然自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9
日由訴外人即自訴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銓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達公司)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
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本案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全
體董事及監察人,嗣由銓達公司當選法人董事,依公司法第
199條之1規定,視為提前解任被告與自訴人間之委任關係。
而銓達公司指派王玉楚法人代表擔任自訴人之董事及董事
長,故王玉楚為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等語。然查,王玉楚
非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之自訴人代表人,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自訴人最近一
次(112年7月4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資佐證。而
訴外人即自訴人之股東亨達暉股份有限公司另以自訴人為被
告,主張本案股東臨時會有召集程序違法、決議方法違法等
瑕疵,於114年7月3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本
案股東臨時會決議,並經該院以如主文所示之案號(下稱另 案)審理中等情,亦有被告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定暫 時狀態處分狀影本(審自卷第117至151頁)、本院公務電話 查詢紀錄表存卷可參。綜上,自訴人以王玉楚為法定代理人 提起本件自訴是否合法,及被告是否有如自訴意旨所稱持有 自訴人印章而為業務侵占犯罪嫌疑(審自卷第257頁)等情



,均須以本案股東臨時會決議是否存在或成立為前提事實。三、據上論斷,被告是否成立業務侵占罪,以另案之民事法律關 係為斷,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停止審判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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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特尼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達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