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111年10月1
8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9月30日判處有
期徒刑6年4月,於107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
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確定、以111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4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
第14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
見本院卷第9頁)。受刑人於107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
7256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67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