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昀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昀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昀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2年11月28
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6號裁定撤銷緩
刑之宣告確定;其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審金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3萬元確定,前開2案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再受刑人於11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690號函核准假釋
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
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