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6號
SLDM,114,聲保,86,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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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3年6月1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
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82號裁
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頁)。受刑人於113年6月14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7258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
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871號函暨檢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份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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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