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75號
SLDM,114,聲,775,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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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吳政杰
即 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雖定有
明文。但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倘非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
應為駁回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參照
)。
二、本件受刑人未先向檢察官為聲請,即逕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
行刑,參照上開說明,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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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