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73號
SLDM,114,聲,147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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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林封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封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封儀(下稱受刑人)因犯
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第1
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
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其後該
案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嗣該案與另案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1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上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經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
人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高雄市○○區○○路0號之住居
所,命受刑人應於114年7月8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然受刑
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執行,復經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依法拘提未獲,又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並於114年10月9日發布
通緝迄今未能緝獲等情,有高雄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個案矯正資料查詢結
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9日士檢云執庚緝字第
2974號通緝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
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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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