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洪禎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0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禎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IPHONE 7 Plus手機,
該手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018號裁定准予
發回,爰請求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4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5
年8月,嗣被告提起上訴,現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上訴字第
4018號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
已脫離本院繫屬,卷證皆已移交至上級審,有關本案扣押物
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物
,即非適法,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成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