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靜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靜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