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緝字,114年度,15號
SLDM,114,審附民緝,15,202510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林侑寬

被 告 呂明峰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余盈鋒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