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985號
SLDM,114,審附民,985,202510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85號
原 告 吳岱窈
被 告 李冠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114年度審簡
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岱窈對被告李冠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