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琨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2
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517號、第519號、第520號、第521號、第
523號、第5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
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琨椉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部分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7匯款時間欄補充更正為「113年9月30日0時19分、同年月日
0時35分」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琨椉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之自白」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8行「犯罪所
得新臺幣(下同)2萬6,660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2萬9,658元」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真實年籍資料不詳自稱「小人物」、「小屁孩」之人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㈢被告所為上開各罪,其犯罪目的同一,具有局部同一性,依
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亦
為想像競合犯,故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侵
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㈤查被告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前揭加重詐欺犯行,惟
其並未自動繳交其因本案獲有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依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查被告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本案洗錢犯行不諱,然未繳回犯罪所
得,業如前述,故均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減輕其刑,併予說明。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為圖不法利益,率
爾依詐欺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協力分工,而共同參與詐欺取
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致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
額,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
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及被
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併考量被告於本件犯
罪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心
份子而言,僅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兼衡
其本件犯罪實際所獲不法利益數額、告訴人等損失之金額,
暨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見本院
審訴卷第21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
般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本院適度審酌犯
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
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
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使罪刑相
稱,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評價,附此敘明。
㈦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
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是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被告自陳其參與本件犯行報酬為提領款項之2%,其獲得報酬
共為新臺幣2萬9,658元(起訴書附表提領總金額為148萬2,9
05元,提領總額2%為2萬9,658元),為其犯罪所得,復未扣
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
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
上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本案犯行所取得各該款項,均已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卷內尚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仍自行收執或享有共同處分權,
如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就此洗錢之財物對被告
宣告沒收,相較被告參與犯罪程度及行為分擔比例,恐不符
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8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2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6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7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8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9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0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3所示 林琨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22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517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519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520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521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52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524號
被 告 林琨椉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琨椉與「小人物」、「小屁孩」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 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林琨椉再依「小人物」指 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放 置於指定地點,以此方式收受、移轉詐欺贓款而製造金流之斷 點,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琨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另有監視器 畫面截圖、附表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告提領清冊等附卷 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數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小人物」、「小 屁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對各告訴人所犯加重 詐欺取財罪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6,660元,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 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 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犯行,騙取告訴人等之款項,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金融秩 序甚鉅,致生告訴人等經濟生活困頓及身心之痛苦,且被告 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等情,建請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 宇 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 旻 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黃絮涵 假網拍 113年9月27日 17時48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7日18時5分、18時6分、18時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橋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7,000元 113年9月29日 0時5分 4,020元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9日0時2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提領4,005元 2 馬媛琦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8時59分 2萬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9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橋郵局)提領2萬元、1,000元 3 湯澤宏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9時21分 6,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9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橋郵局)提領6,000元 4 林子瑋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9時27分 2萬7,699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9時3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萊爾富大同大橋頭店)提領2萬元 5 邱一英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9時43分 2萬123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9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萊爾富大同大橋頭店)提領2萬元 113年9月24日 18時38分 1萬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8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大同分行)提領1萬1,000元 6 王若維 假貸款 113年9月29日 19時57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30日0時1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提領1,000元 7 楊淑儀 假網拍 113年9月30日 0時19分 4萬9,987元、 3萬17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30日0時22分、0時23分、0時3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提領3萬元、2萬元、3萬元 8 王鎮瑞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4時39分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4時53分、14時54分、14時5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榮護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13年9月28日 15時32分 2萬4,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5時45分、15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華勝店)提領2萬元、6,000元 9 李彗菁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7時28分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7時32分、17時33分、17時3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遠東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0 李慶慧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6時37分 4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7時22分、17時23分、17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13年9月28日 17時37分 4,010元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7時5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北護店)提領4,000元 11 阮皓郁 假投資 113年9月28日 15時1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5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北投農會)提領2萬元 12 姜采妤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4時38分 4萬9,983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4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榮民總醫院樓梯間)提領2萬元、2萬元 13 徐崇翔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21時46分 9,012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2時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36號(台北五信石牌分社)提領1萬4,000元 113年9月28日 22時6分 1萬2,059元 113年9月28日22時1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提領1萬2,000元 14 張雨純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4時38分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5時5分、15時6分、15時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3年9月28日15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泰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 113年9月28日 14時44分 4萬9,985元 113年9月28日 14時59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5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提領6萬元 113年9月28日 15時4分 2萬1,985元 15 張家鳳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6時51分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7時26分、17時2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1萬3,000元 16 陳玠元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21時19分 1萬2,34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1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提領1萬3,000元 17 陳美娟 租屋詐騙 113年9月28日 19時44分 1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0時16分、20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 18 陳箴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22時46分 9萬9,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2時51分、22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提領6萬元、3萬9,000元 19 詹惟翔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20時29分 2萬1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0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泰銀行石牌分行)提領2萬元 20 鄭珞君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15時3分 4,012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5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泰銀行石牌分行)提領1萬9,000元 113年9月28日 15時7分 8,012元 113年9月28日 15時1分 9萬9,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15時14分、15時1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提領6萬元、3萬元 21 蕭宥勝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22時56分 2萬8,02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3時8分、23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振華店)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22 魏沐緹 (原名魏珮芬) 假監管 帳戶 113年9月28日 22時57分 2萬1,012元 000-00000000000000 23 羅浩恩 假網拍 113年9月28日 21時31分 1萬12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8日21時3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36號(台北五信石牌分社)提領1萬元 24 張雅婧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7時40分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7時51分、17時52分、17時5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瑞興銀行大橋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13年9月24日 17時42分 4萬9,988元 113年9月24日17時54分、17時5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景星門市)提領2萬元、1萬9,000元 25 譚景瀚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7時51分 4萬9,98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8時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新橋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 26 蘇清海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7時54分 4萬4,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8時3分、18時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新橋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 113年9月24日 18時2分 1萬6,016元 113年9月24日18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延年門市)提領2萬元 27 陳冠儒 假網拍 113年9月24日 18時3分 3萬1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18時7分、18時8分、18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延年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 28 任信翰 假網拍 113年9月27日 17時36分 4萬9,983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7日17時44分、17時45分、17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B1(臺北捷運大橋頭站1號出口)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29 高郁榛 假網拍 113年09月26日16時10分 4萬9,01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9月26日16時16分、16時17分、16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30 游仲逸 假網拍 113年09月26日16時18分 2萬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9月26日16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 31 劉宏軒 假中獎 113年09月26日16時29分 3萬3,017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9月26日16時34分、16時35分、16時3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1萬3,000元、900元 32 徐瑋吟 假網拍 113年09月26日16時42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9月26日16時44分、16時45分、16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1,000元 33 江秉鈞 假網拍 113年09月26日16時48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09月26日16時5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6,000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