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THU HANG(中文名陳氏秋姮)
凃俊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
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就附表所示犯行所為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並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TRAN THI THU HANG、凃俊丞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就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被告2人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原裁定及原簡式審
判程序應予撤銷,由本院另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又本案前
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余盈鋒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經過 受詐騙匯款之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 收水時間、地點 洗錢水房負責人 交水時間、地點 9 溫玉姿 詐欺集團成員於拍賣網站PopChill傳送不實之購物訊息,以LINE暱稱「PopChill跨境交易專員」、「中國信託值班專員陳建華」、「客服專員」,向告訴人溫玉姿佯稱:欲下單其所拍賣之Cucci托特包,惟轉帳失敗,需依指示操作解決拍拍圈收款帳戶問題云云,致使告訴人溫玉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5分許 1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7分10秒許 ⑵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7分50秒許 ⑶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8分許 ⑷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9分16秒許 ⑸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9分56秒許 ⑹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10分許 ⑺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11分許 ⑻113年10月2日凌晨0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西門市) 陳氏秋姮 ⑴2萬0,005元 ⑵2萬0,005元 ⑶2萬0,005元 ⑷2萬0,005元 ⑸2萬0,005元 ⑹2萬0,005元 ⑺2萬0,005元 ⑻1萬0,005元 凃俊丞 113年10月2日某時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瑾旅南西館)房間內 黃盈凱 113年10月2日 凌晨0時52分至 凌晨0時57分間 新北市○○區○○路00號(STM專業車體美研)騎樓 113年10月2日早上11時25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日早上11時29分許 ⑵113年10月2日早上11時32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1萬0,005元 無 無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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