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172號
SLDM,114,審簡,117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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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572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士簡字第710號),移由本審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
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王建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聲請書),另增列被告王建樺於本院民國114
年10月2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見本院審易卷第22頁
),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建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政府查緝毒品甚嚴
,竟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市場之氾濫,所為非是
,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數量,暨自陳碩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未婚、職業為照服員,月入約新臺幣(下同)1至2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沒收: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檢出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 胺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2日刑理



字第1136153115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53頁) ,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併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 告沒收銷燬。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法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28號  被   告 王建樺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樺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犯意,於不詳時地 ,取得含有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相思樹皮1包後而持有之。嗣 經警於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11時8分許,持搜索票至其位於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3樓住處執行搜索,並當場 查扣其所有之大麻3包(總毛重4.15公克)、捲煙紙1組、濾 嘴2包、大麻研磨器1組、大麻吸食器2組(施用及持有大麻 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 之相思樹皮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甲氧基-1-甲基-4成分之相思 樹皮2小包(總毛重213.52公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建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1148號搜索票、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 證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2日刑理字第1 136153115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 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相思樹皮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甲氧基-1-甲 基-4成分之相思樹皮2小包(總毛重213.52公克)在卷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 相思樹皮之相思樹皮2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喻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是否沒收銷燬 1 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相思樹皮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甲氧基-1-甲基-4成分之相思樹皮2小包(含包裝袋2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2日刑理字第1136153115號鑑定書:含袋毛重共213.52公克,淨重共209.87公克,取樣0.28公克,驗餘淨重共196.0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見毒偵卷第153頁)。 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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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