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32號
SLDM,114,審簡,1032,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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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06
1號、第1062號、第1063號、第1064號、第1065號、第1066號、
第1067號、第106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本院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各編號「宣
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部分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部分⒈就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㈣「價值總計5,580元」更正為「價值總計5,880元」⒉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徒手竊取店長許文政所有並陳列
販售如附表之商品(價值總計7,032元)」更正為「徒手竊
取店長許文政所有並陳列販售之B i o r e 排汗爽身淨味滾
珠1瓶、艾瑪花園藜麥淨化舒眠沐浴膠1瓶、NARUK0 茶樹控
油去角質凝膠1瓶、舒妃型色加植萃添加染髮補色露2瓶、T
-G a r d e n 彩色曰拋隱形眼鏡3組、星光閃爍眼影臥蠶筆
1支、C A N M A KE精緻鼻影組1組、妍霓絲髮根豐盈沁涼
皮敷膜1個、C E Z A N N E 零粉感水潤氣墊粉餅1個、JUL7
ME體用量感香氛濕巾1包、邂逅淡香精慕光秘語版1瓶、狙擊
精準易控短芯眼線液1瓶、狙擊手速乾抗暈眼線膠筆1支、
Miine手指型棉花糖粉撲2入1組、碧歐斯B I O水感舒缓b 5
無油卸妝水1瓶(價值總計6,637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甲○○如本院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本案8次竊盜犯行,係先後於不同之時間
,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復兼衡其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服務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刑並於主文處就得易科 罰金之拘役刑及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㈢如本院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本院附表各 編號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竊得之虹 錡矽膚貼及三層保溫瓶各1個,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 已發還予告訴人等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參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未扣案)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水壺袋3個、便當袋1個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水壺袋參個及便當袋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芊城矽凝膠膠帶1個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芊城矽凝膠膠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安寶合金車1臺、純水加厚濕巾1包、抗菌防蚊液2罐、人字拖固齒器2個、離乳食分裝盒1個、寬口奶嘴4入1組、三層保溫瓶1個、吸管配件2個、環保吸管2個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安寶合金車壹臺、純水加厚濕巾壹包、抗菌防蚊液貳罐、人字拖固齒器貳個、離乳食分裝盒壹個、寬口奶嘴4入壹組、三層保溫瓶壹個、吸管配件貳個及環保吸管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黑色運動褲1件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運動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白色上衣1件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白色上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 B i o r e 排汗爽身淨味滾珠1瓶、艾瑪花園藜麥淨化舒眠沐浴膠1瓶、NARUK0茶樹控油去角質凝膠1瓶、舒妃型色加植萃添加染髮補色露2瓶、T -G a r d e n 彩色曰拋隱形眼鏡3組、星光閃爍眼影臥蠶筆1支、C A N M A K E精緻鼻影組1組、妍霓絲髮根豐盈沁涼頭皮敷膜1個、C E Z A N N E 零粉感水潤氣墊粉餅1個、JUL7ME體用量感香氛濕巾1包、邂逅淡香精慕光秘語版1瓶、狙擊手精準易控短芯眼線液1瓶、狙擊手速乾抗暈眼線膠筆1支、Miine手指型棉花糖粉撲2入1組、碧歐斯B I O水感舒缓b 5無油卸妝水1瓶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 i o r e 排汗爽身淨味滾珠壹瓶、艾瑪花園藜麥淨化舒眠沐浴膠壹瓶、NARUK0茶樹控油去角質凝膠壹瓶、舒妃型色加植萃添加染髮補色露貳瓶、T -G a r d e n 彩色曰拋隱形眼鏡參組、星光閃爍眼影臥蠶筆壹支、C A N M A K E精緻鼻影組壹組、妍霓絲髮根豐盈沁涼頭皮敷膜壹個、C E Z A N N E 零粉感水潤氣墊粉餅壹個、JUL7ME體用量感香氛濕巾壹包、邂逅淡香精慕光秘語版壹瓶、狙擊手精準易控短芯眼線液壹瓶、狙擊手速乾抗暈眼線膠筆壹支、Miine手指型棉花糖粉撲2入壹組及碧歐斯B I O水感舒缓b 5無油卸妝水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 男灰L無重力發熱衣2件、男士短筒襪灰2雙、U型兒童電動牙刷1支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男灰L無重力發熱衣貳件、男士短筒襪灰貳雙及U型兒童電動牙刷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示 粉紅色衣服、白色衣服各1件 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粉紅色衣服及白色衣服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1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4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6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8號  被   告 甲○○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居新北市○里區○○○街0巷00號7樓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
 ㈠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6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1樓小春日和商店,趁老闆李啟川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其所有並陳列販售之「水壺袋」3個、「便當袋」1個(價值 總計新臺幣【下同】1,900元)等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 即逕自離去。嗣李啟川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114年度偵緝字第1061號) ㈡於113年8月12日19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杏一 藥局馬偕店,趁店長郭泓佑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泓佑所 管領並陳列販售之「芊城矽凝膠膠帶」、「虹錡矽膚貼」等 商品(價值總計621元),未經結帳即逕自離去。嗣郭泓佑 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 情。(114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
 ㈢於113年8月12日2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卡多摩 嬰童館竹圍門市,趁店員林珈伃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長 黃瑞桐所管領 並陳列販售之「安寶合金車」1臺、「純水加 厚濕巾」1包、「抗菌防蚊液」2罐、「人字拖固齒器」2個 、「離乳食分裝盒」1個、「寬口奶嘴4入」1個、「三層保 溫瓶」1個、「吸管配件」2個、「環保吸管」2個等商品( 價值總計4,252元),得手後離去。嗣經店員林珈伃發現遭 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地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 114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
 ㈣於113年9月10日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大葉高島屋專櫃(香港商雷夫羅倫有限公司),見有機可趁, 徒手竊取副主任陳曉嵐所管領並陳列販售之黑色運動褲1件 (價值總計5,58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陳曉嵐發現遭竊



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地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11 4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
 ㈤於113年9月16日16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39 櫃位QUIKSILVER,趁楊偉鑫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QUIKSILV ER公司所有並陳列販售之白色上衣1件(價值總計1,280元) ,得手後離去。嗣經楊偉鑫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案發地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114年度偵緝字第1064號 )
 ㈥於113年9月17日22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屈 臣氏德行店,見有機可趁,徒手竊取店長許文政所有並陳列 販售如附表之商品(價值總計7,032元),得手後離去。嗣 經許文政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地監視器影像 ,始悉上情。(114年度偵緝字第1063號) ㈦於113年11月18日1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 商基河店,趁店長蔡淑珍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所管領並 陳列販售之「男灰L無重力發熱衣」2件、「男士短筒襪灰」 2雙、「U型兒童電動牙刷」1支等商品(價值總計2,043元) 等商品,得手後離去。嗣經蔡淑珍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案發地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114年度偵緝字第1 066號)
 ㈧於113年12月20日13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攤位 前,趁老闆王家依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所有在路邊貨架 上販售之「粉紅色衣服」、「白色衣服」各1件(價值總計1 ,380元)等商品,得手後離去。嗣經王家依發現遭竊而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案發地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114年度 偵緝字第1068號)
二、案經李啟川許文政陳曉嵐、蔡淑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郭泓佑王家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黃瑞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李啟川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㈠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郭泓佑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㈡之犯罪事實。 4 告訴代理人林珈伃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㈢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陳曉嵐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㈣之犯罪事實。 6 告訴人許文政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㈥之犯罪事實。 7 告訴人蔡淑珍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㈦之犯罪事實。 8 告訴人王家依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㈧之犯罪事實。 9 被害人楊偉鑫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㈤之犯罪事實。 10 如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18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㈠之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22854號卷第31~45頁) 11 如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13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㈡之犯罪事實。(114年度偵字第3720號卷第17~35頁) 12 如犯罪事實㈢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8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等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㈢之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23030號卷第17~35頁) 13 如犯罪事實㈣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14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刑案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大葉高島屋百貨門市遭竊物品照片2張等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㈣之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26857號卷第7、29~59頁) 14 如犯罪事實㈤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4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㈤之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23345號卷第7~40頁) 15 如犯罪事實㈥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6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等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㈥之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24915號卷第35~59頁) 16 如犯罪事實㈦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等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㈦之犯罪事實。(114年度偵字第552號卷第25~33頁) 17 如犯罪事實㈧部分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片暨影像擷圖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明單等各1份 證明被告涉有如犯罪事實㈧之犯罪事實。(114年度偵字第6408號卷第7~15頁)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所犯上開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獲得之不法利益,除部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之物已 發還(詳如證據清單編號11、12),餘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安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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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雷夫羅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