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書緯
被 告 方鈞
義務辯護人 葉名展律師
被 告 許景翔
被 告 張庭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丁○○、甲○、丙○○、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雖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