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婕婷
法扶律師 沈鴻君律師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KHOO ER HAN(馬來西亞籍,中文姓名:邱尔涵) 男 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
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辯論
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