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461號
SLDM,114,審交附民,46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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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周立文
被 告 黃敏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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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1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敏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0月2
3日審結並為判決乙情,有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14號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原告周立文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之
114年10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揆諸前揭規定,即非合法,應以判
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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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二籃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