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宥閎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
旨,且聽取當時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 9
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