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閎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18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閎翔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86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期滿,惟扣案之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
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81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
於114年5月26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
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39至41頁),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車輛及車牌照片、車
輛資料詳細報表附卷可證(見偵卷第11至23頁),自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