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23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235號
被告盧士傑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
4年6月2日期滿,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
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商標法
第98條所明定。從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亦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3年6月3日以113年度調偵字第2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且
於114年6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
物品清單),經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
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乃仿冒商標商品,
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
鑑定報告書與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30291號卷【下稱偵卷】第19至21、29至31
、3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權之物,而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與件數 證據出處 1 阿迪達斯字樣外套1件 1.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1頁)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3頁) 2 阿迪達斯字樣長褲1件 1.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1頁)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3頁) 3 彪馬字樣外套2件 1.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1頁)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3頁) 4 彪馬字樣外套1件 1.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1頁)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3頁) 5 彪馬字樣長褲1件 1.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1頁)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3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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