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雯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雯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4年5月1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
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
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
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4年5月1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
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進行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該公司
112年4月28日、同年7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
參(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4號卷【下稱毒偵卷】
第86、89頁),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而用以包裝扣案白色透明結晶之包裝袋,因無法與
毒品完全析離,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毒品,業已驗
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2.92公克、淨重12.093公克、驗餘淨重12.05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6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5.9公克、淨重15.325公克、驗餘淨重15.284公克)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152公克、驗餘淨重0.1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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