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7號
SLDM,114,單禁沒,277,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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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0.511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
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毒偵字第1092號被告吳昱宏違反
毒品危害防條例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3月7
日期滿,所查扣之①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5118公克
、②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
年3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
晶1袋(驗餘淨重0.511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
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而盛裝或沾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因與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
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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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