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02號
SLDM,114,單禁沒,20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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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75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字第175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因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
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
示之文件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
淡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
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
不及於毒品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
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
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
①113年8月22日21時許,在新北市○○○○○○00巷00號3樓住
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②113年12月12日1時12分許
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上址住處房間內,
燃燒玻璃球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又被告
前開①所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字第3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114年5月28日釋放出所,另②所為之施用第二
毒品犯行,則係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所為,應為
執行效力所及。嗣①②兩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175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2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屬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有該醫院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0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B982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13毒偵1751卷第25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
114年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E06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
4毒偵520卷第9頁至第11頁),足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第二級毒品,均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扣案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毒品包裝袋共15只及
吸食器2組、分裝勺2支,因包裝袋、分裝勺上及各該吸食
器內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洗淨或析離,皆應視為毒
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取樣鑑驗部分,業已耗損
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結晶 1包(含袋) 毛重0.2203公克,淨重0.034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030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0.031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0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B98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毒偵1751卷第255頁) 2 殘渣袋 4包(含袋) 毛重0.9895公克,淨重0.0083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0.005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 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含晶體之殘渣袋 9包(含袋) 毛重1.8533公克,淨重0.007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72公克),取樣0.0010公克,驗餘淨重0.006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E06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14毒偵520卷第9頁) 5 含晶體之殘渣袋 1包(含袋) 毛重0.2134公克,淨重0.0014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0.00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分裝勺 2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E06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114毒偵520卷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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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