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中安
被 告 潘瑞萍(原名羅瑞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瑞萍被訴竊盜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
第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
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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