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34號
SLDM,114,原訴,34,202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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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駿


黃亞平




共 同
具 保 人 程杰然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杰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程杰然因被告林明駿黃亞平涉嫌妨害秩序案件
,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
國113年7月15日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2人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
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偵16020卷第46、56、57頁)。茲因
被告林明駿黃亞平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
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
惟具保人未協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之拘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15、117、273、277、297至306、457至467、473頁)
,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
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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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