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32號
SLDM,114,原訴,32,2025101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治君





義務辯護張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9063
號、第1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治君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治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與反覆實施同一刑
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自114
年6月6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4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自114年9月6日起延長
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
訴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刑,並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被告並自114年10月1
日起執行該案乙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9月
26日114年執銀字第11874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執行案件簡表、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應認上
開羈押原因已歸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
114年10月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