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82號
SLDM,113,附民,138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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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原 告 吳村木

被 告 陳永村
上列被告陳永村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經原
吳村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被告郭宣良部分經本院另行通緝,待日後到案後再行移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成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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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