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8號
SLDM,113,訴,8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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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6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智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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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