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6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智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