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祥
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0
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政祥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
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政祥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雖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提起上訴,但迄今並未提出
具體之上訴之理由,迄今業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之
程式顯有未備,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