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00號
KLDV,114,訴,70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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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BT000-A112010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3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侵訴
字第36號判決無罪,依上揭說明,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徵裁
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列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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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