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林怡志
被 告 顧珍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區○○○路0弄
00號1205室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然查本件訴訟繫
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戶籍謄本附
卷足憑。至於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居住在基隆市暖暖區
,並未提出客觀事證可認被告現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