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30號
KLDV,114,訴,530,2025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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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0號
抗 告 人 簡文正

送達代收簡吟潔 住○○市○○○路000巷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牧耘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訴字第530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
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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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