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云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惠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900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18,04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