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9號
KLDV,114,補,96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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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徐添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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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