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7號
KLDV,114,補,967,202510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吳溪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德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易
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
字第353號),嗣因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經該刑事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
事庭,故本院刑事庭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
用。查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99,
0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