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6號
KLDV,114,補,96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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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王育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家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然查原告訴之聲明計至起訴前1
日時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620,438元(400,000元+220,438元
〈103年10月8日至114年10月15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0,43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400元後,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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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