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2號
KLDV,114,補,96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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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梁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逸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
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倘逾期未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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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