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74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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