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53號
KLDV,114,補,95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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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凌薇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曾凌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1,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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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