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立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立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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