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47號
KLDV,114,補,947,202510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溫杉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昆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313元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4,81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