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紫箖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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