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6號
KLDV,114,補,93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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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貞云、余秀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
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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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