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4號
KLDV,114,補,93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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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煒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
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0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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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