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49號
KLDV,114,補,84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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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道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301元,應
繳裁判費22,3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82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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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