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54號
KLDV,114,聲,5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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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賴素琴

相 對 人 楊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次按有回復原
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
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
院97年度臺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581號事件之強制執
行。經查,相對人係執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拍賣抵押
物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由本院以
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又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起訴請
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及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
人已提起上訴,現以114年度審上字第766號事件繫屬於臺灣
高等法院等節,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判決影本、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字第766
號歷審事件案號清單、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581號事件案卷核閱屬實。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應由受理上開
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訴訟之受訴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
轄,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即本院管轄,是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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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