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柯林宏律師
柯士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間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
國114年10月1日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
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