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沈家粢
代 理 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
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
,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計算式:(1+3)
×10×43=1,72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
,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請據實陳報本件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保證債權人
、抵押債權人等),並載明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各債權之數額(含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
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聲請人名
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全部
資料勿遮隱)、相關債權債務資料。(聲請人於調解時稱將
陳報名下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權相關資料,惟迄未補正;另依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
人尚有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助學貸款保證債務,均應詳細列載
)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強制險以外
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
料。
四、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
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
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稱月薪3萬元,有
年終獎金,應據實陳報各筆數額,並提出薪資單、存摺封面
及內頁明細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其起迄時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家庭
生活補助等社會救助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
五、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
之必要支出數額,如逾該年度政府公告住所地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請記載全部支出之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
件,如未超過則毋庸記載(聲請人主張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
出總計1萬8,618元,似非2年期間之總支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