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88號
KLDV,114,消債更,88,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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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
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
,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計算式:(1+4)
×10×43=2,15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
,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
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政府補助款、贍養費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
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稱月薪2
萬8,800元,有加班費年終獎金,應據實陳報各筆數額,
並提出薪資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證明資料)、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近1個月內聲請之11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之身心障礙子女及其母有無領取相關
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家庭生活補助、弱
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租屋津貼等
,請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
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陳報。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強制險以外
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
料。
五、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
之必要支出數額,如逾該年度政府公告住所地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請記載全部支出之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
件,如未超過則毋庸記載(聲請人主張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
出總計2萬7,927元,似非2年期間之總支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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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